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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轻工业学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时间:2014-12-02浏览:1524设置

郑州轻工业学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全日制在校大学生的医疗负担,提高我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河南省劳动保障厅、河南教育厅关于驻郑院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医疗[2008]1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郑州市劳动和保障局郑州财政局关于印发<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郑劳社医疗[2008]4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高校大学生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意见》(豫人社[2009]38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我校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参保人),其住院和门诊规定的慢性病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统筹解决。其他门诊医疗所发生的费用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由后勤保障处、学生处、财务处和校医院等部门组成大学生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参保登记、保费收缴、信息录入与变更、就医管理与门诊医疗费的审核报销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 基金的筹集

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按我校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学年50元的标准划拨给学校,建立门诊医疗统筹基金。

第五条 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由财务处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当年结余或不足按照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六条 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在校内外门诊医疗费。每位参保学生每年可享受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包括校内及校外就医)。

校内门诊医疗费:参保人凭医保卡到校医院就诊,按照50%的报销比例,个人承担50%,结算时只交纳个人承担部分,报销部分由统筹基金定期划拨到校医院。

校外就医门诊医疗费:参保人凭医保卡、转诊手续、病历记录、检查报告单、门诊收费票据按40%的比例报销。每半年报销一次。

异地就医的门诊医疗费:参保人在外地实习或寒暑假期间患病,不能在校医院就医的,可从门诊统筹金中报销不超过40元的门诊医疗费。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七条 参保人享受门诊医疗统筹待遇从次年11日或约定的学年起算。  
  第八条 参保人在校医院就医,应携带医保卡,否则视作非参保人,相关医疗费由个人自付。

第九条 根据病情确需外诊的参保人,应经校医院值班医师签字转至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履行正常转诊手续的不予报销相关费用。危重病人应持急诊证明、病例及其他相关医疗文书,方予报销。定点医疗机构以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发布的名录为准。
  第十条 医保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若发现弄虚作假、欺诈手段骗取门诊统筹基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保卡因保管不当或者遗失后被他人冒用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承担。

第十一条 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按照郑州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自残的;

(三)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斗殴、酗酒、吸毒及其它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致伤病的。

(四)交通费、出诊费等非医疗性支出。

() 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郑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对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对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校医院要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要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卫生工作,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要严以律己,按章办事。因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损害参保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门诊医疗统筹基金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门诊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可进行适当调整。但在一个年度内不做变更,次年可酌情调整。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按照有关医保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久条 本办法自2010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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