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传染病登记制度

时间:2018-11-23浏览:320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章“疫情报告和公布的有关条款,凡属国家规定报告和管理的传染病共分三类三十六种均按分类按规定时间予以报告。

(一)学校校医院为传染病的责任疫情报告单位,全体医务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二)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时,对发现的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填写传染病卡片,由报告人所在的单位审核,登记,按规定报出,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三)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报告疫情的同时,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尽快采取隔离,消毒措施,控制疫情传播。

(四)责任疫情报告单位及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白喉病人,病源携带着或疑似病人应该用最快的办法(电话、)立即逐级报告卫生疾控中心,并随后补报疫情报告卡片。

(五)责任报告人发现乙类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12小时报出疫情报告卡片。

(九)为确保疫情报告的准确性,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建立传染病登记薄,传染病登记薄必须保存三年。

(十)订正报告:在诊治过程中排除诊断和确诊诊断时对已作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报告应作疫情订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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