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方权限规定
(一)取得职业医师资格,并注册在本院执业的医师,经院长批准,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房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方可取得处方权。
(二)处方必须由医师本人书写,严禁先签好空白处方由他人临时填写药品、数量等。任何人不得模仿医师在处方上签字。各级医师不得为自己及其亲属开方取药。
(三)药剂师有权监督医师合理用药,对不合格的处方、大处方、滥用药品,药房有权拒绝发药。
二、处方书写规定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二)药品用法应写明冲服、含化、口服或皮下、肌肉、静脉注射及每次剂量和每日用药次数。外用药品应写明用法及用药部位。
(三)西药处方每一药品均需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不得开用一张处方。
(四)每张处方仅限1人。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五)处方当日有效。
(六)药品名称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七)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八)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九)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
(十一)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